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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償

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有些地方政府已經明文規定。
例如浙江: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調整工傷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為進一步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完善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關於“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調整為: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
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這一規定適用於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發生的工傷事件。
工傷保險工作事關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動我省工傷保險工作上新台階。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