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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傷殘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傷殘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賠償傷殘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1、醫藥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標準。

3、護理費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但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4、交通費

以正式票據為憑,據實計算。

5、住宿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6、營養費

康復所必須的營養費用,應有醫囑或者鑑定結論支持。

7、誤工費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且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8、殘疾賠償金

(1)受害者不滿60歲的: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賠償係數×20年

(2)已滿60不到75歲的: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法定賠償係數×【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

二、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司法實踐中,由於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速度非常快,所以對行人以及駕駛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脅,有關賠償的標準和賠償方式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一般應當堅持據實賠償的原則進行,涉及到誤工費等的賠償還需要結合傷員的工資收入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