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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單位可以強行安排加班的情形?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疫情期間單位可以強行安排加班的情形?

1、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説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

可以説現在每個地方的疫情防控政策都是不一樣的,一線的醫務工作者跟相關的防疫工作人員在整個疫情防控期間,除了可以領到工資之外,國家規定必須要額外發放一筆補貼費。但其他普通的工作人員上班以後,除了基本工資之外也沒有其他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