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解除勞動協議書公司可以反悔嗎?
一、簽訂解除勞動協議書公司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用人單位與員工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自此,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反悔都無效。但是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時,該協議可申請撤銷。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有效的,不能反悔。
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幾份?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作用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之後,公司就不可以反悔了。辦理離職手續後,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要有三份;用人單位自己保留一份,勞動者保留一份,還有一份需要放在勞動者的檔案中。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後,要在半個月內給員工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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