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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後悔可以嗎?

一、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後悔可以嗎?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後悔可以嗎?

用人單位與員工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自此,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反悔都無效。但是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時,該協議可申請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協商解除的特徵以及程序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情況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有效的,不能反悔,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勞動合同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