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協議簽字後還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的,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對於調解後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調解還是起訴還是其他的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都是需要十分嚴格的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程序的,此時我們應當十分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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