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下列義務和權利:
第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應當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第三,勞動合同解除後,應注意履行保守用人單位祕密的義務。
第四,勞動者還應當向用人單位索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第五,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六,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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