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勞動者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能索賠嗎?
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這裏所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其承擔方式主要有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賠償損失。
(一)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當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即可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該雙倍經濟補償金或者稱為賠償金。
(二)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於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於法定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就是不需要再提前的打招呼,並且就算是當時就走的,只要符合這些情形,公司不僅不能發工資,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得對職工本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員工如果一開始能夠對公司某些侵犯合法權益的事情熟視無睹,這樣做只會讓公司越來越無視自身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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