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2021
河北省的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對河北省的建築工程資料的分類、修改、編制等進行方方面面的規定。建築工程資料管理都必須依據這套規程來進行整理和保存。規程每隔幾年都會進行改進,所以就讓本站來講解一下河北省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內容。
河北省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的內容
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1年度省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第一批編制計劃>的通知》(冀建質[2011]140號)要求,唐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站對《建築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DB13(J)35—2002進行了修訂。
經組織審查,批准修訂後的《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為河北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13(J)/T145—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建築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DB13(J)35—2002同時廢止。
(一)新增規定
《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3(J)/T145—2012) 新增規定:
01、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增加聲像資料;
02、工程資料載體及填寫要求;
03、工程資料結論欄的填寫要求;
04、資料修改的規定;
05、檔案移交與備案的規定;
06、資料的重新分類;
07、各類資料填寫、編制、審核及審批的規定;
08、竣工圖的繪製要求;
09、工程資料的編號;
10、工程資料收集、整理與組卷;
11、工程檔案的歸檔與移交;
12、工程檔案的備案。
(二)基本規定
1、工程資料應與建築工程建設過程同步形成,並應真實反映建築工程的建設情況和實體質量。
2、工程資料應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結論明確,並應簽字蓋章齊全。
3、工程資料應以打印文本為主,紙質載體幅面為A4,手工書寫部分應用藍黑或黑色碳素墨水。
4、工程資料不得隨意修改。當需修改時,應實行劃改,並由劃改人簽字確認。
5、工程資料應為原件。當為複印件時,提供單位應在複印件上加蓋單位印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日期及原件存放處。
6、移交建設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的套數、費用、移交時間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要求。當合同無規定時,工程移交檔案資料至少2套。
7、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彙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並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資料整理、立卷後及時移交總包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由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資料,並及時移交給建設單位。
8、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 , 應當與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簽訂城建檔案移交責任書。在組織竣工驗收前 ,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應移交的工程文件進行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到建設單位申請後 , 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 並對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出具認可文件。
9、 對列入城建檔案館接受範圍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後在規定時間內,由建設單位向當地城建檔案館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
10、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應有專人負責管理,資料管理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並持證上崗。
(三)工程資料管理流程
分包技術負責人:分包企業(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分包專業工程的工程資料收集、編寫、整理並保證該分包工程總理奧的規範性、合法性、真實有效性、隨工程進度同步上報施工單位。
施工技術負責人:
1、施工企業(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整理、歸檔分包企業上報的該項目分包工程的工程資料;
2、負責施工企業城堡範圍內工程資料收集、編寫、整理、組卷、裝訂、遞交,並保證工程資料的規範性、合法性、真實有效性、隨工程進度同度上報監理單位。
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
1、專業監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要按相關驗收規範及資料管理規程同步審查和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資料是否真實反映工程實體情況,工程資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按照資料管理規程要求手機、編寫、整理、組卷、裝訂、遞交監理工程資料並保證工程資料的規範性、合法性、真實有效性,即使上報建設單位項目工程部。
項目公司工程部各專業工程師:各專業工程師負責進一步對監理單位審核通過的施工單位上報工程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有效性,合法性,符合性(工程名稱、公司名稱、面積、結構形式及檔案數量)進行審查,祭祀將審核結果上報項目總工程師。
項目總工程師:項目總工程師對工程資料整理內容進行審核。
公司人力行政部檔案室(歸檔):工程資料歸入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後,將相同的備份資料送至公司人力行政檔案室歸檔。
這一份規程是唐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站對《建築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進行了修訂之後的結果,從2013年開始實施到如今,説明這一份規程還是比較完善的,包含了各種工程應該配套的表格。所以,一定要按照規程所説的進行編制整理。以上就是本站對“河北省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2017的內容”問題的整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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