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違法、違約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對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 提供的保護。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的工作設施、工作環境、勞動強 度和工作時間等。而“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後,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權利,這也 是勞動者進行丄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詼項義務且也沒 有正當理由,那麼用人單位系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當然沒有必要繼續為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因此,現行《勞動合同法》 賦予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這是《勞動合同法》新賦予勞動者的兩項重要權利,企業HR應充分認 識這兩項權利的意義。
實踐中,HR應注意何為“及時足額”。這裏涉及到工資等勞動報酬發放時間的問題,現在大多數企業的通常做法是在每月的某日發放上月工資,那 麼遲延一天是否為“及時”?實務中具體遲延多久才算遲延未有定論,因 此建議企業在確定丁資發放時間時將通常的工資發放日改為“期間”,例如每 月5日到10日為發放工資的期間。
當然,用人單位也不必過於擔心。因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實務,該條款具 體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拖欠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不為勞動者繳納社 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因為資金未及時到賬而延遲或者暫時不能發 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個人原因不能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的,那麼勞動者將不能根據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 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能為勞 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由告知勞動者,並且根據相關法律政策進行妥善處 理。這樣一來,可以減少勞動者的不滿情緒,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勞動爭議 的發生。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更改和解除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涉及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沒有履行雙方一致簽訂的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補償,拒不補償的,可以通過司法機關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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