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發工資是否可以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停發工資是否可以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不算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由單位明確表示。但是企業這種做法構成拖欠工資。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先和單位協議,協商不成,可走以下法律程序: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二、工資支付時間的要求
第一,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第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拖欠薪資的行為的話,那麼勞動者是有權要求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權益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但是不發工資不等於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是有明確的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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