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在訴訟中對審判會造成關鍵性影響的環節就是證據的提出,有力的證據會讓整個審判方向出現偏移,所以實際上就會有很多人為了讓判決有利於自己而選擇了製造非真實的證據而構成了偽證罪,下面一起來看看偽證罪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偽證罪的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新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此條修改除辯護人之外增加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規定,擴大了禁止的主體範圍。此條修改還增加了辯護人涉嫌犯罪的偵查管轄問題,即“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本條內容增加的原因。對於辯護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這一增加內容,目的是防止辦案機關對辯護人打擊報復,維護我國的辯護制度,同時,有利於公正處理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個別辯護人因涉嫌作偽證而被承辦案件所在地的偵查機關偵查,顯然不利於律師正當權益的保護。對於“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的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在第一時間掌握情況,以便及時為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不影響該律師所代理的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公安機關提出的明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辯護人偽證罪的刑事責任,要遵守管轄的規定,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應當迴避,不能辦理,否則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偽證罪是在原有的案件基礎上額外引發的另一個新犯罪行為,此時就需要由的機關來管轄這個新的案件才能夠不至於影響之前的審理活動,而正確的機關管轄才能讓該罪名得到責任的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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