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給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勞動者正常辦理入職時,用人單位不僅要給勞動者詳細講述工作要求,同時也應當正式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就有少部分並沒有這麼做。那麼,不給籤勞動合同怎麼辦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是用人單位單方面不進行簽署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進行求證事實並要求籤署。
一、公司不給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首先,應當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權利的保護:
1,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的合法權益。
2,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實施的勞動法規定,超過一個月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依法給予員工雙倍工資。如果將問題反映給公司後問題還沒得到解決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款中,並沒有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只規定了未簽訂合同的事實及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員工不籤勞動合同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了
綜上所述,關於不給籤勞動合同怎麼辦的解決辦法想必您已經知道怎麼做。在使用法律手段進行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者權益的時候,職工應有關權威機構進行諮詢,以免在正面衝突時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當然確定該情況確實存在,用人單位應當受到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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