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後果有哪些
公司中員工有些人可能會遇到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卻不予續簽的情況。請注意這個情況,千萬不要礙於情面而不向公司提出續簽,須知道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後果嚴重。要特別注意這種情況,因為這關係到當事人的勞動合法權益。下面本站小編就為你簡單講一下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後果。
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後果有哪些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各位要對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情況重視起來,因為這關係到當事人自身的薪資酬勞以及勞動關係的正當性。千萬不要礙於自身與公司的情面,而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去找公司續簽合同。有大量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案例告訴我們,對此類情況千萬要在一年之內找到公妥善解決,可以選擇自己與公司內部調解 ,也可以選擇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來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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