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忘記續簽有什麼法律後果
因為勞動合同會有一個期限限制,當然除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外,因而就會出現合同到期的情況。而此時也是允許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之後續簽合同的。但有些時候可能就忘了續簽。那此時勞動合同到期忘記續簽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到期忘記續簽有什麼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向對方提出要求勞動合同續簽,雙方經協商同意後即應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續簽又沒有終止可能導致勞動關係依然存續,未及時續簽也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麼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都要有正確認識,確保本單位的勞動用工合同簽約保持在100%,並對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二、勞動合同到期要續簽嗎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簽手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者提前通知的天數不足30天,勞動合同到期致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的一個月就可以進行合同的續簽了,當然續簽合同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操作。而勞動合同到期忘記續簽的話,則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就包括可能會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就有可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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