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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單位名稱一致落款處必須有單位公章嗎

一、勞動合同單位名稱一致落款處必須有單位公章嗎?

勞動合同單位名稱一致落款處必須有單位公章嗎

勞動合同落款處不是必須有單位的公章,有負責人的簽名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勞動合同履行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親自履行原則,這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也是保證勞動關係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需要.勞動合同是特定人之間的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它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來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儘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填寫的關於用人單位的名稱,當然要跟單位的實際名稱是吻合的,不管是單位還是員工,相關的信息應該根據實際信息填寫,這些細節性的問題是員工在審查勞動合同時必須注意的。如果相關信息有所出入,應該要求公司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