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到期自動續簽還是解除?
一、租房合同到期自動續簽還是解除?
我國法律並沒有合同到期自動續約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民事合同簽訂履行的有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原則上自動解除而不是自動續簽,但是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方繼續選擇租用,出租方也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前必須有合理的通知對方的期限即可。
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怎麼辦?
出租人外出未歸或是拒不搬走,租賃合同屆滿,而房東想要收回房子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作原租約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三)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後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願的情況下,才可免收這段超期佔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出租人回來後可追回原房並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服從以上適當處理,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並申請房屋所在地法院。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方與出租方應當及時協商一致進行續簽,如果沒有續簽則視為雙方房屋租賃合同自行解除,特殊情形下認定雙方建立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這種情形下,如果一方提出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只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提前通知對方辦理合同解除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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