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自動續簽要怎麼表達?
一、租賃合同到期自動續簽要怎麼表達?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想要繼續租下去,可以和房東協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時,不可以疏忽,也需要對合同涉及的具體事項進行確認協商,一般在進行租房續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些: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承包經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租賃費的數額,以及給付的方式,時間;合同到期後的優先承租權;
2、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合同的解除權;合同履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後,關於場地建築的歸屬問題等。
3、雖然是續簽合同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核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彼此的利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築面積、裝修的設施;
3、房屋用途(居住或商業、辦公、廠房等);
4、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5、租金數額及支付的期限、幣種、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三、承租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1、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寫清租賃期限,短則一年半載,長則三五年。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到期後自動續期,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即可。對於沒有約定的,租賃合同到期意味着合同終止,不存在自動續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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