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未到期離職違約嗎?

不算,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對方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遵照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但是勞動者有權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因為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法律直接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未到期離職違約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雖然直接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單方面的勞動合同解除權,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為了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這個辭職的程序主要是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試用期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在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也應當依法照法律規定遵守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即勞動者在正式用工期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主要目的是便於用人單位能有隻夠的時間補充勞動者離職的崗位空缺問題,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是要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為通知的時間直接關係到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計算,所以必須採用有效嚴謹的方式來表達,這是對雙方利益的保護,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議。不過大家要注意了,這裏的書面形式,可不僅僅指以紙張記載的形式,根據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所以在實務中除口頭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稱為書面形式。比如用EMS快遞的方式寄送辭職通知書、向單位郵箱發送電子郵件、主管領導發送辭職短信等,這些在實務中都可以構成有效的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單位有關於辭職的規章制度的,還應當按單位規章制度辦理,有的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不做滿三個月就不能辭職或者要經過批准等,這樣都是無效的制度,可以不用遵守。

違約金在普通的經濟合同中比較常見,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其中最常見的是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經常辭職給單位帶來利益上的影響,所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支付非常高的違約金,以達到拴住勞動者的目的。

如果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於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但是,用人單位在獲得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是有限制條件的,從上面條文分析來看,主要是違約金數額的限制:一是勞動者違反合同期限,在接受培訓後尚未上崗就離職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二是勞動者履行了部分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締結勞動合同之後,員工如果想要進行離職的話,是不需要有用人單位進行同意的,只需要向路人單位進行書面通知,並且提前30天告知即可。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進行支付違約金,這是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