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合同解除有賠償嗎?
一、勞動派遣合同解除有賠償嗎?
有的,只要勞動者沒有主動提出解除勞務派遣合同(也就是沒有書面的辭職信函)或自己不願籤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勞務派遣公司在解除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説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的話,就應當按照每做滿一年賠償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當然若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務派遣合同,則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二、要求經濟賠償的誤區
很多被派遣的勞動者有這樣的想法,用工單位與我協商解除,我要他們支付經濟補償,或用工單位違法解除,我要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不給我就仲裁他們。其實這裏面存在一個誤區,這主要是由於對勞務派遣不太瞭解的原因造成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只與勞務派遣單位(俗稱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或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是有前提的,即雙方必須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甚至不知情,此時即使用工單位作出瞭解除決定,也不是解除勞動關係,而應當理解為將勞動者退回用人單位。所以依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是不可以向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將員工退回給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那麼此時勞動者的如何維權呢?即向用人單位反映,要求他們依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追究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有關經濟賠償金的認定和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確定,如果對相關事項不能明確認定的,則需要結合勞動派遣的實際情況來認定,具體情況下,經濟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並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按照規定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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