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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團公司法規內容具體有哪些?

集團作為一種特殊存在,並不是我國的一種公司組織形式,其各方面的規定也較為特別。並且人們對於其設定及其他法律問題,更是不太瞭解。那麼,有關集團公司法規內容具體有哪些?或許您可以通過下文加以瞭解。

有關集團公司法規內容具體有哪些?

什麼是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着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着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並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本質特徵:

(1) 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是:一種以母子公司關係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採取法人產權制度形式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獨立、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2) 集團公司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絕對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關聯企業則指母公司只擁有一般持股關係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係的企業。總之,母公司只能有一個,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多個。

(3) 集團公司從內部組織關係來看,母公司以股權產權為紐帶,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屬企業。包括:擁有全部產權關係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稱分公司);擁有一半股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參股關聯企業(持股25-50%稱作質量參股子公司,持股低於25%稱作任意參股子公司。這裏它就不一定能稱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過來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權。

(4) 集團公司在產權關係上比較清晰。集團公司一般是由原始發起公司經過不斷髮展擴張裂變而來的,對內通過投資設立分支企業,對外通過資本證券市場不斷購併、控制其他競爭對手或相關企業,因而,母子公司之間血緣關係穩固、組合緊密。

有關集團公司法規內容具體有哪些?

一、設立條件

一般條件

1、企業利益的一致性

2、適宜的經濟環境和政策法律環境

具體條件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公司集團條件。

二、集團公司的法律關係(我國2020年的公司法沒有制定)

母子法律關係

1、母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2、母公司實際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的控制關係源於股權和契約

法律規制

1、對子公司的利益保護;

2、對公司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

3、對公司的債券人利益的保護;

內容:母公司承擔子公司的債務和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的劣後清償。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決權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我國<<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但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本的50%,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資本不計算在內。

從文中可以得出:集團公司是一種法人集合體,大部分情況下是一種資本紐帶的存在。因為其特殊性,我國公司法對於集團設立等有着明確的資本及其他方面的規定。

標籤:法規 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