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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補籤嗎

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補籤嗎

勞動合同分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補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二、什麼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係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此外,這裏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以上是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問題的解答。作為勞動者要主動、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