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簽訂期限無固定勞動合同
一、什麼時候可以簽訂期限無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上述規定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界定。
二、期限無固定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單位,而是在兩個或者三個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則不符合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這一條件,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在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應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計算在內。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一條件是專門針對國有企業改制和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單位所作的規定,即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裏在計算連續工作滿十年時,如果勞動者享有法定的醫療期,同樣應當把醫療期的時間計算在內。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勞動合同,即使是連續訂立的短期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期限無固定勞動合同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有: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二兩項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較為嚴重,基本上是一年一簽,這對勞動關係的穩定極為不利。《勞動合同法》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將有力地遏制短期化的現象,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長期利益。
用人單位在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都要約定一定的期限。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比如説員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連續滿了十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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