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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就解除勞動關係了該怎麼處理

一、沒簽勞動合同就解除勞動關係了該怎麼處理?

沒簽勞動合同就解除勞動關係了該怎麼處理

可以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只要付出了勞動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就應該發給經濟補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發給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歸納起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工作年限來確定,工作年限有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達到半年不夠一年的按一年來計算,夠半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