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一、勞動者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達成意向,雙方願意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説,勞動者已經開始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係已經存在,但沒有在工作開始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應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肯簽約,工作時間在一個月內公司可下發書面通知不再錄用這名員工,只需付給工資,無需賠償,但超過一個月後辭退就需要付賠償金,因此,工作後為維護彼此之間勞務關係和各種權益,應當及時簽署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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