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證明書怎麼寫?
勞動合同是每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憑據,而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或證明書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憑證。解除勞動關係除了雙方協商解除之外,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的解除,那麼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證明書該如何書寫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一一道來。
一、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證明書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
茲有□先生□女士(身份證號: ),於××××年××月—××××年××月在我公司任×××職務。
現雙方協商一致,於××××年××月××日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截止××××年××月××日,該前員工所有離職手續已辦理完畢,在我司已無任何遺留問題。
並茲證明該員工:
□與我司簽署過《保密協議》及《競業避止協議》。
□未與我司簽署過《保密協議》及《競業避止協議》。
本證明書只限於證明員工與我司勞動關係存續及解除,我司不承擔未經授權將本證明書作為他用可能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月××日
二、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情形
《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但是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當事人才可。如果並非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關係的,原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補償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解僱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訴追回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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