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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也是困擾很多人的一個問題,那麼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國家有明確規定嗎?關於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一、因曠工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係。

國家規定是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二、《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關於曠工除名,《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果你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你,口頭應該是無效的。如果沒有“單位規章制度”,何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當然,為了能夠更好更詳細的瞭解,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

標籤:勞動合同 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