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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算違約嗎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算違約嗎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企業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如果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算違約嗎?企業會不會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接下來,請跟隨本站的小編在下文中一起了解。

一、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算違約嗎?

勞動合同違約形式: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算違約,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二、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屬於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三、沒簽訂勞動合同賠償計算

1、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雙倍工資實質上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而不是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即使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歸結於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2、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權。其中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雙倍工資雖然字面意思為工資,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

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由於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支付勞動者一倍工資,所以勞動者只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所以,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違約情形,但是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勞動者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方式,可以參照上文的描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於“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算違約嗎?”這一問題的詳細回答,若您還有疑問,可以在線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