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培訓期限合法嗎?
每年都有大量的畢業生在為工作奔走,然而隨着時代的進步以及企業的需求,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培訓公司,他們利用畢業生找工作的急切心態,讓他們簽訂一些不平等的合同,今天小編就在這裏為大家解答有關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培訓期限是否合法。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約定培訓期是不合法的,一般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培訓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各種費用以及提供培訓期間各種費用的發票,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我們可以得知,
用人單位在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的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而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不影響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可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限制期內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賠償,勞動者違反限制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中的一下情況下要求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繼續簽訂,應該支付勞動者違約金,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計算。如果出現勞動者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否則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的。所以在與公司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之前,就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好一切約定,防止出現不必要的爭論,也有利於與用人單位進一步的合作。
希望可以給大家帶去幫助。同時也希望在找工作的畢業生可以明確自己的方向,同時也是幫助求職者在與公司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之前,就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好一切約定,防止出現不必要的爭論,也有利於與用人單位進一步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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