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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願意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願意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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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願意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在農民工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並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而是一拖數月,屬於違法用工。公司不僅要糾正自己的違法用工行為,還必須依法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

為了更好的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作出了明確的時間規定的,即需要在建立用工關係之日起的1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若不籤合同的話,則不籤的一方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