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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後,就不能隨便解僱勞動者,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若用人單位無故單方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做滿一年補一個月,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工資以應發工資為準。

只要是違法解除都需支付勞動者雙倍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以下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嚴重違規、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2、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41條)

4、合同到期

除以上情況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外,企業以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補償金。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單位得到了勞動者提供的人力貢獻之後才能夠在市場中得到運營和盈利,此時既然有收益就應該擔負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責任,如果單位沒有保護反而違法解除了和員工之間的合同是肯定要付出法律規定的雙倍的賠償金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