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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補償多少年?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補償多少年?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補償多少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從上列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指的是用人單位屬於無過錯性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其針對的是存在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是指用人單位屬於有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只是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違法解除勞動和同時,四十七條是作為八十七條的賠償計算的標準,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並不涉及第八十七條有關賠償金的規定。

進一步説《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只是針對因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而並非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結合八十七條和四十七條來看,賠償的年限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這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那麼2008年1月1號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是否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呢?

法不溯及既往通俗點説就是:在法律生效時間以前,有違反該法律規定的行為,不可依據該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前,勞動者在2008年1月1號以後不能依八十七條要求雙倍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發生在2008年1月1日後,對於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只是作為一個賠償計算標準,對於這個標準2008年1月1日並不是法律溯及力問題的時間點。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違法解除,則勞動單位必須要對其進行賠償,賠償的標準將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而來,多是需要根據其工作之日到勞動關係結束後的日期來計算得到的工資來進行雙倍的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也是可以進行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