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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標準是雙倍嗎?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標準是雙倍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標準是雙倍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於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而且補償的標準一般是按雙倍來進行計算,勞動者工作的時間越長,那麼所存在的補償金就會越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