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協議應怎麼編制勞動協議書製作流程是怎麼樣的
續訂勞動協議應怎麼編制勞動協議書製作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三)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相關知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以上(2)、(3)、(4)種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實施有幾個問題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
(1)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有十年或不夠十年。
(2)用人單位要證明本單位是不是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否是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是不是已經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要求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要保留勞動者的書面意見作為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實施實際上暗藏了一個很大的“陷阱”,用人單位一不留神將很容易掉入。一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單位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並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後,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綜合上面所説的,續訂勞動協議是在合同已滿的情況下才應該重新來續訂的,重新續訂的協議也是必須要雙方商量好才可以進行簽訂,而且比原合同有改變大的地方,雙方也要重新進行協商,所以,籤協議是要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下進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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