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一、解除勞動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解除勞動協議書應該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明確解除勞動協議。合同解除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一般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
1、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將來履行相接受履行的義務。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徵是什麼?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三、解除勞動合同定律是什麼?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的鑑定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説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事後發生一些爭議的話,完全是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的,當然,如果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可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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