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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分攤培訓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分攤培訓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分攤培訓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職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培訓費需要賠償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培訓問題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係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明確有關培訓事宜及違約賠償責任;或者企業與職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項具體培訓項目的有關問題(包括違約賠償責任)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的這些約定,是處理有關培訓爭議的重要依據,但約定規定勞動者違約時應負擔的培訓費用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因費用問題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對培訓費賠償問題具體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果企業確實對職工出資培訓,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職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企業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一般不得要求其賠償已出資的培訓費。除非職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而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則有權要求其賠償有關培訓費用。

3、勞動者在符合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不得要求其賠償培訓費;除非職工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在試用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在合同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

4、關於具體如何賠償的問題,可按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與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約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賠償問題而發生爭議的,可由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5、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辦法是:如約定服務期的,則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為生活當中有企業關於培訓費是讓職工自己出的,實際上這種做法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職工的崗前培訓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所有的培訓費用都應該由企業自行承擔的,除非職工違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才能夠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此時也是為了保護勞動市場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