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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培訓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 培訓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現今越來越多的企業對於應聘者進行職業培訓,為企業提供專門的工作人員,那麼受培訓者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假若受訓者因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培訓,需要交違約金嗎? 法律上勞動合同培訓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中對培訓違約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故自參加培訓的第一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職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培訓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 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綜上所述,關於是否支付培訓違約金需參照締約時簽訂的合同,而且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培訓違約金的相關條款應該以書面明示簽約雙方。無論是受培訓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該注意勞動合同的簽訂,畢竟其涉及到雙方利益。同時對於培訓違約金的規定也應該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可能會導致合同糾紛,為彼此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詳情可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