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嗎?
視情況來定;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程序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可以進行解除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辦理,如果用人單位在違法的情況下而去解除合同的話,那麼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從而也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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