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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法定程序是什麼?

要分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法定程序是什麼?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且試用期的約定是合法的。(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包括對崗位工作職能的描述,並將錄用條件事先明確告知了勞動者。(用人單位錄用人員有條件無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視性內容。為了固定證據,用人單位可以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錄用條件在規章制度、求職登記表或者招聘簡章中予以規定,明確告知勞動者後讓勞動者簽字。)

(3)、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客觀證據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客觀記錄和評價。(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客觀證據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客觀記錄和評價。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是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是在試用期滿之前,而不能在試用期滿之後送達勞動者,並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説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設有工會的,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解除與“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的合同,缺乏以上任何一個要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解僱都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2)工會提出意見;

(3)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5)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單位想要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上述的流程來進行,如果單位無緣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非法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離職補償金,離職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乘以勞動者的月收入來計算,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去相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