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是多少?
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前,往往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除非滿足某種特定條件,否則就很難解除。如果任意解除,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樣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賠償損失。那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是多少?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應當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單方強行解除的。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違法裁員的。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在勞動合同需要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原則上在勞動合同中是不能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因此,在一般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對員工有約束力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而致使用人單位產生損失的,則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和以及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按約辦理,以及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最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但是在特殊的勞動關係中,即除了簽訂勞動合同書,還簽訂了服務期協議的,出現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這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產生專項培訓費用的,但違約金不得超出培訓費用總和,根據服務期限和實際的服務期限來確定違約金。
勞動者依法通過勞動取得報酬,用人單位不可以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即使這樣解除了勞動合同,也要承擔責任。甚至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議,只是需要時間。也就是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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