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程序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解除程序是什麼?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四)後義務程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經濟性裁員職工注意什麼
第一,看自己是否屬於可以被裁員的範圍。依照《勞動法》,有四類對象是不得裁員的,包括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如果你屬於其中一類情況,單位就不應將你列入裁員名單。
第二, 公司應提前30日通知被裁員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第三,你有被老單位優先錄用的權利。如果你在被裁員以後的半年內,一直沒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滿意。這時,你發現老單位(裁減你的單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報名應聘,而單位有優先錄用你的義務。當然,勞動合同要重新簽訂。
第四,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按被裁員工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這裏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而非單指基本工資。如果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滿一年,就有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勞動法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在確定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也是會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雙方耳朵各項權益,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具體金額根據工作年限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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