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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具體情形:
1、預告解除。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説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2、無須預告的解除。即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應對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並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