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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怎麼簽訂合同?

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怎麼簽訂合同?

一、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怎麼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因此,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成為一個能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重要量化指標。有的用人單位採取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延長勞動合同,以期達到免除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單純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做法,會認定為系“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行為,其實質系續訂勞動合同,應納入勞動合同訂立次數的統計範圍。

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合意作為前提條件,各地做法不一。

關於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是否就續訂勞動合同需要達成合意的問題,各地司法實踐並不統一。廣州地區認為,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要求,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是否續訂合同的權利。

而上海地區認為,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合意後,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選擇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選擇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企業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裁審機構有權管轄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於各地地區差異明顯、勞動爭議情況不一,各地會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勞動法規政策進行規範,因此不同的管轄機構所作出的裁判也有可能所不同。本案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廣州,企業所在地在上海,兩地都有管轄權,勞動者選擇在廣州申請仲裁、用人單位選擇在上海提起訴訟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當主動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主動提出用人單位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好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