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簽訂時間為短期一年或者三年,長期為五年或十年。簽訂短期合同的,若是想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需要根據相關的情況確定。那麼有什麼相關法律規定麼?本站在下文中將為您進行解答。
一、法律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而不續簽,存在爭議,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一致。
連續二次續簽固定合同,公司不續簽的話,員工有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籤的,可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要求賠償金。賠償金為2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現有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犯重大錯誤,只要員工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續簽,這樣能保證勞動者的利益,也不會傷害公司利益。而是公司是雙方都有續簽的意向,那麼就可以續簽,若是公司沒有續簽的意向,有可能就不能續簽合同了。在兩種情形都可能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説明了《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這個得和公司人事部門商量。以上就是對於“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相關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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