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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案件應該怎樣辦理

一、四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案件應該怎樣辦理

四年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案件應該怎樣辦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支付最長不超過11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年屆滿後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二、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該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期滿,但因特殊情形延續導致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能否請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因此達到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合同期滿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雙方合同關係依法延續,勞動者能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延續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關係依法延續的,在延續期間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不予支持。

我國的勞動者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不應超過這類案件發生後的1年。在一年內進行辦理相關的案件舉報或訴訟,對自身的損失要求相應的賠償辦理,還應積極地對這類違法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保護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