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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要交個税嗎

由於各種各樣難以預料的原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能會選擇解除勞動關係,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簽訂以後,用人單位可能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那麼,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獲得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要交個税嗎?

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要交個税嗎

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要交個税嗎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數按實際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在計税時應予以扣除。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説,勞動者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具體還是要看勞動者的情況,例如金的數額大小、勞動者在解除合同後是否再次任職、受僱等等的情況,都會影響是否會交納個人所得税以及交納個人所得税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