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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起算時間是什麼?

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起算時間是什麼?

有少部分特別墨守成規的職工在處理勞動關係的時候有些過於束手束腳,我們就拿員工離職的這件事情來説,一般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當中就有約定員工正常離職的流程的,其中都會提到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跟公司説清楚,但是有個別職工好奇的問題就是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起算時間是什麼?

一、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起算時間是什麼

起算時間就從自己和用人單位口頭交代了那一天開始,按照正常的年月日計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證明書載明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醫療期滿解除或應注意事項:

①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④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比如説自己是在當月的3號跟用人單位打了招呼説要離職的,那麼到了下個月的3號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就應該幫助辦理離職手續的。而且,雖然我國法律當中規定的是提前30天,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不是就必須要按照30天的時間為準的,也許用人單位知道了職工離職的這種想法,再找到人員接替後,15天左右就會幫助其辦理離職手續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