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自離沒工資?
一、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自離沒工資?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自離沒工資,相反,自離也是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來發放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發工資屬於拖欠剋扣工資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但勞動者應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是不同法律關係,二者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自離,自動離職,即不告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知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道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專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綜上,法律並不是只保護員工單方面的,雖然法律規定單位在員工離職以後也是要給其必要的報酬,但是單位所遭受的損失也是會被法律所保護的,法律也要求出現這種情況的員工彌補單位的損失,但是這兩個關係是獨立進行的,而不能與發工資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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