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約定條款是怎樣的?
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會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是一種很普遍的做法。以此來維持勞動關係,同時也是對雙方當事人的相互制約。那麼,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約定條款是怎樣的?下面就將這一問題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約定條款
(一)勞動合同法、違約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
2、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二種情形:
1、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2、單位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適用違約金條款,也有限制條件,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除這二種情況,不得約定其他情況由員工承擔違約金。
(三)適用情況
1、勞動者自動辭職的。
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如果上述第2點,在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後違約要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勞動者不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就是合同里約定了也無效。
2、由於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辭職的。
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需支付,有第2點的按適用情況1的做法。
3、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點按適用情況1的做法。
4、由於勞動者的重大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按1的做法。
5、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員。
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這裏説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如果違法解除合同,就是“沒犯什麼大錯誤”,單位提出裁員,而與你協商不一到的按約定金額雙倍計算。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約定條款是怎樣的這一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之,違約金約定條款關乎各自的切身利益,雙方都有權利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要求合法的補償。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諮詢本站的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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