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約定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同違約金約定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合同簽訂時注意事項
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最為直接的裁判依據。簽訂合同時,除要特別重視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外,還應注意:
(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稱應為全稱,並應與其在國家機關登記的名稱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證照與合同標註一致;
(2)合同簽章應由具備對外簽署合同的主體簽章,內部機構、項目部、公司內部人員不具有簽署合同的主體資格;要加強對項目部印章及各種用印的管理,嚴格按照確定的權限審批用印。
(3)要注意審查擬籤合同各份是否為同一文本,有無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簽署合同時應避免無空白未填項,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寫的應劃“/”或標註“空白”字樣;
(5)如有修改,修改處,簽約主體是單位的應由單位蓋章、簽約主體是個人的應該由其捺印;
(6)個人簽名原則上應當面簽署,單位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頁除署名處蓋章外還應加蓋騎縫章;
(8)對合同簽署人應審查其身份證件及授權委託書並收存;
(9)合同簽署時間、簽署地點應填寫完整。
(10)在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聯繫人、簽收人、結算人、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等,最好在合同中能寫進去,即使不寫,也最好有書面的確認。否則完全有可能簽字人一旦調離或者對方耍賴説不是公司的人。
很很多書面合同中,雙方都只是約定了如果違約的話就要付違約金,可能一開始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標準,這樣的話合同還是有瑕疵的,違約金的多少是雙方可以相互協調的,違約不是雙方願意看到的結果,但有些風險要提前通過合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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